用戶名: 密碼: 驗證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1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titlestyle>.abt5{position:absolute;clip:rect(413px,auto,auto,413px);}stylediv class=abt5>Get now Pans Online from a href=http:hubbploans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2011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2011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

 

法〔201116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jù)國家統(tǒng)計局201153發(fā)布的2010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shù)額,2010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147元。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日平均工資標準為37147(元)÷12(月)÷21.75(月計薪天數(shù))=142.33元。據(jù)此,各級人民法院在2011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42.33元。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201154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加入收藏夾】  【推薦給好友】 
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訊石光通訊咨詢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于光通訊咨詢網,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我們誠邀媒體同行合作! 聯(lián)系方式:訊石光通訊咨詢網新聞中心 電話:0755-82960080-188   debison

相關新聞

暫無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