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主張,公司支付3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1個月工資、2011年5月至8月休息日加班費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但庭審中公司出具了已蓋章的勞動合同,且認為公司屬特殊行業(yè),不應支付加班費。
本人想請教,究竟應如何維權(quán)?是否能主張公司支付賠償金?
答:這是一起在制造業(yè)等勞動密集型行業(yè)中比較典型的勞動爭議。這位勞動者對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不能全面完整地理解法律,而僅僅通過自己的認識來維權(quán)。這樣的維權(quán)方式不僅不能有效地爭取到最大的勞動權(quán)益,反而導致訴訟環(huán)節(jié)的增加。
該案件中當事人主要圍繞三個問題,一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二是解除勞動合同補償?shù)膯栴},三是加班費的問題。
第一,關于勞動合同的簽訂。該公司讓其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后,沒有給勞動者本人。作為仲裁員與法官來講,無法了解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只能看合同上的字是否是當事人簽的。如果是,那就等于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不是,那就需要對合同的真實性做司法鑒定。勞動合同沒有給本人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不同的法律概念。沒有簽訂合同的需要從入職第二月起支付每月雙倍的工資,合同沒有給勞動者本人的,應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進行賠償。
第二,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本案中公司以當事人不服從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更不能以不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的經(jīng)濟補償金,即賠償金。本案中工作不到6個月的賠償金應該是1個月工資。但在違法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沒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提前1個月解除的代通知金。
第三,關于加班的問題。我們平時對于加班的理解,是建立在標準工時的基礎上的。如果本案中的公司申請了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那么其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也就不同。但是,無論該公司申請了什么工時,在勞動者工作期間內(nèi),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個小時的應該給加班費。
就本案來說,基于當事人對法律的非全面理解和公司管理的不規(guī)范,導致了勞動爭議的發(fā)生。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立案審查環(huán)節(jié)應當高度重視,不要讓與法律沖突的訴求進入仲裁程序是解決問題的一個思路,同時加大對外來務工人員勞動用工政策的培訓也是引導理性訴求的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