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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電信虛假陳述案 賠償數額爭執(zhí)不下

摘要:摘要:大唐電信在2005年11月8日披露公司因涉嫌虛假信息披露而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的公告,屬于對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似是而非”、“半遮半掩”的公告,不具備足夠的警示意義。
      昨天上午9點半,吳險峰等10名原告訴訟大唐電信(600198,收盤價10.59元)虛假陳述糾紛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現場和上述10名股東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瑞靜坐在一起的還有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他是大唐電信廈門投資者陳女士的代理人,此次共有11起案件一起進行庭審。

      代理大唐電信的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平與其助理李娜,以及大唐電信員工陳驥也出席了昨日庭審。據大唐電信代理律師稱,這已經是虛假陳述案中的第四批。

       根據王瑞靜律師掌握的情況,已立案的涉案金額已達2000萬左右,而被告認為符合賠償條件的金額只有約4萬元,原被告雙方賠償金額相差近1996萬元。

爭議焦點:披露日的確立
 
        此次庭審雙方激辯的焦點在于大唐電信虛假陳述案的披露日確定上,因為這關系到起訴股東人數和賠償金額多少的問題。

        2007年8月20日,證監(jiān)會對大唐電信下發(fā)《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第二天,大唐電信公告了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原告認為應將2007年8月21日確定為披露日,此次公告屬于首次公開、全面地披露大唐電信虛假陳述行為。從該日起,大唐電信虛假陳述的事實才為公眾所知曉。因此,該日應確定為大唐電信此次虛假陳述披露日。

        而被告則認為披露日的確定涉及對司法的理解,此揭露日應該是2005年11月8日。2005年11月7日,大唐電信公司接到證監(jiān)會北京證監(jiān)局通知,“因涉嫌存在虛假信息披露行為,我局已決定對你公司立案調查”。

       被告代理律師王建平認為,該公告是對虛假陳述案的首次公告,應以此作為虛假陳述案件的披露日。

雙方律師針鋒相對

        原告代理律師王瑞靜稱,大唐電信在2005年11月8日披露公司因涉嫌虛假信息披露而被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的公告,屬于對虛假陳述行為進行“似是而非”、“半遮半掩”的公告,不具備足夠的警示意義,反而為上市公司釋放了部分風險。被告代理人將此時間點曲解為“揭露日”,是對揭露日立法原意的曲解。

       另一原告代理律師宋一欣補充了兩點:一是立案調查的通知并不等于直接導致了行政處罰,因為在立案調查之后,有可能被證監(jiān)會責令整改,或者被交易所公開譴責,甚至撤銷調查;再者,沒有一個法院用簡單的立案調查的公告作為確定披露日的標準,而是需要考慮到其他眾多的綜合性因素。

       原告代理律師王瑞靜在陳述中指出,大唐電信虛假陳述行為和原告的投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為其虛假陳述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賠償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及利息。

        被告代理律師王建平認為,首次披露不等于是要充分地進行披露,證監(jiān)會不會告知立案調查的具體內容。他表示,在大唐電信2005年11月7日接到證監(jiān)會立案并于次日公告,公告見報當天在大盤指數平穩(wěn)盤升的情況下,公司股價放量大跌9.61%,他認為這與披露的公告效果相關,構成了因果關系,已經給過投資者風險警示。

        而起訴的股東中不少人是在大唐電信方面所認為的揭露日之后購買的股票,王建平表示在揭示風險之后有投資者仍舊買進股票,不排除他們有惡意購買的可能性。

大唐認同賠償金額不到4萬元

        以2005年4月6日公布2004年年度報告作為虛假陳述披露日,大唐電信方面認為,截至2005年11月8日,此次庭審只有1位股東鄭先生符合因果關系的條件,可以起訴。原告鄭先生的訴訟金額約為70萬元,而按照被告的訴訟要求,鄭先生獲得的賠償金額還不到4萬元,這兩之間差距近66萬元。

        在這四次庭審中,被告代理律師認為,加上此次的鄭先生共有兩名股東符合起訴條件,另外一位股東是第一次訴訟中的徐先生。大唐電信代理律師表示,徐先生可獲得300多元的賠償。

       大唐電信員工表示,符合起訴條件的股東所造成的損失,大唐電信理當進行賠償。不過按照他的看法,大唐電信虛假陳述案件中,有超過99%的起訴股東不符合起訴條件,應該被法院駁回,非善意購買股票股東由此所造成的損失應該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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