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約定不賠償訴訟費是否有效

訊石光通訊網 2011/6/29 16:18:15
 

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中有約定而拒絕理賠訴訟費用。然而該筆費用究竟能否獲得賠償?無錫南長法院的判決支持了投保人的訴訟請求。

  20097月,某運輸公司為其名下的一輛貨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期為一年。2010625日,劉某駕駛該輛貨車行駛至南京浦口區(qū)寧六公路段時追尾撞上一輛小轎車,使其方向失控撞上對面駛來的一輛車,造成三車全部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南京浦口區(qū)法院判決劉某、該運輸公司賠償兩車主共計25萬余元;案件受理費5000余元由劉某、該運輸公司共同負擔。后該運輸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訴訟費用遭拒。

  訴訟中,該運輸公司辯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款約定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對該筆訴訟費不承擔理賠責任。法院認為,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款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對該條款的內容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遂對該運輸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費5 012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免責條款并非當然無效,只要投保人同意,并且提供者盡到提請對方注意和說明的義務,該免責條款就有效。然而本案中,該運輸公司提出保險公司沒有對免責條款內容予以說明,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已盡說明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發(fā)生效力。另外法官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認真閱讀保險單及其所附條款,且有權要求業(yè)務人員就條款內容進行明確說明與解釋。

新聞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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